1、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一处取得“劳务报酬”,另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纳税人,且一年中的“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必须进行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个人 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如:一位居民在一个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该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利用周六周末的时间到另外一个单位提供讲学、咨询、监理、设计以及其他劳务从而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
第二种情况: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如:一位居民收入不稳定,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从而没有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只有在一年当中(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三项综合所得中的一项所得,或多项所得,并且年收入额减除居民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的余额超过6万元,必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2、劳务报酬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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